簽證
請持來華目的之證明文件、效期 6 個月以上之護照、 2 吋照片兩張與簽證申請書 (可從外交部網站下載) 等相關證件至駐外使館辦理停留簽證 (Visitor's Visa) 之停留期間從 7 天到 90 天不等,最長可延至 180 天 (6個月) ,停留在台時間如超過 6 個月則需辦理居留簽證 。
停留簽證 允許停留在台 7~90 天,最長可延至 180 天 (6 個月 ) 。 |
居留簽證 停留在台超過 6 個月者才能辦理。 ( 客座教授之聘任請洽人事室 ) |
簽證申請書下載 |
訪台期間欲延長停留時間
同樣持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護照、 2 吋照片兩張以及規費至外交部辦理簽證延長事宜。
其他有關簽證事宜煩請洽 外交部簽證組 02-2343-2888 , 02-2343-2900 ;
或至內政部之外國人諮詢服務網查詢 http://www.moi.gov.t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