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資訊來源:外交部]
一、英政府頃公布新聞稿表示,將自本(104)年5月31日起對申請赴英簽證、且入境英國居留6個月以
上之非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人士核發生物辨識晶片居留許可(BRP)。該新制
適用對象為學生簽證(Tier 4)、工作簽證【Tier 1、Tier 2及Tier 5(含臺英青年交流計畫申請者)】及
依親簽證申請者,該措施將不影響相關簽證申請程序,申請者亦無需支付簽證費以外之額外費
用。
二、新制度主要規定如下:
(一) 申請者於簽證獲准後,將取得有效期限30天之簽證貼紙(黏於申請者護照內頁),取代
原先標示完整居留期限之「簽證頁」。由於該貼紙效期僅30天,因此申請者須於30天內憑
該貼紙入境英國;倘無法於30天內入境,必須重新申請簽證貼紙。爰申請者申辦簽證時,
必須填報擬入境英國確切日期,以利簽證官據核給適當貼紙效期。
(二) 申請者須於入境英國後10天內前往指定郵局分局領取BRP;倘未於10天內領取BRP,可能須
繳交罰款,或遭取消居留英國資格。由於系統將根據申請表資訊指定申請者赴特定郵局
分局領取BRP,因此申請者申辦簽證時,必須提供抵英確切居住地址。
(三) BRP為申請者赴英取得工作、求學及使用公共服務之依據,爰申請者應於入學或正式工作前
取得BRP。另申請者於居留英國期間,出入境英國時須連同護照及其他旅行文件,向移民官
員出示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