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本國國籍之在校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出國研習期間須為在學狀態,不可休學或退學。
2. 赴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校院或國際知名研究機構進行實驗室研習,且在海外實際研習時間(不含交通日程)達3個月以上,研習或研究結束後,須取得實驗室開立之研習證明。
3. 赴外研究須經臺科指導教授同意。
4. 獎學金申請時,外語檢定成績須達以下任一標準,並應檢附證明,不可先申請後補件:
5. 學業成績:
6. 申請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單位提供之其他出國研習獎助學金,違者得撤銷獎助資格。若有溢領,經查證屬實,溢領金額應全數繳回。
1. 前往亞洲國家獎學金新台幣6萬元、非亞洲國家獎學金新台幣9萬元。
2. 獎助名額依年度預算核定之。
1. 同一學制內,每人限申請本獎學金一次。
2. 實驗室研習期間3個月至1年。
1. 赴海外實驗室研習三個月以上獎學金申請表(如下)
2. 海外大學實驗室研習同意函(影本,一份)
3. 臺科大指導教授推薦信(一份,不需彌封)
4. 中、英文自傳(各一份;格式及字數不限)
5. 中、英文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單(各一份)
6. 中、英文學習計畫書(各一份,格式字數不限)
7. 有效期限內之英語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一份)
8. 出國手續單 (格式如下),請依順序至各單位蓋章。
9. 獎學金契約書 (格式如下),請先填妥各項欄位資料並簽名或蓋章。
10. 出國研修切結書 (格式如下)
最遲須於研習開始前一個月遞交上述申請文件,如:出國研習期間自9月15日至12月15日止,須於8月14日前遞交。請備齊所有文件,資料不齊全者恕不受理。
獎學金會議時間為每年2月或8月,議定之獎學金核撥年度,依年度經費預算而定,8月之後送審之獎學金申請案件,將於下一年度2月份審查。
1. 申請人遞交申請文件給國際處承辦人
2. 國際處提交選優會議(2月或8月)討論受獎生資格
3. 會議通過受獎生資格後,學生完成研習返台,遞交返校報到文件給國際處,由國際處代為申請獎學金,撥入學生本人之郵局帳戶(請確保學生學籍資料中之郵局帳戶資料正確完整)。
1. 獲本獎學金者,須於出國研習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返校報到手續。(範例:出國研習期間自9月15日至12月15日止,須於1月15日前完成繳件)
2. 應繳文件如下:
3. 備註:心得內容須有參考價值;若經國際處審查不合於標準者,須依國際處要求重新撰寫。
請特別注意:出國申請單上之出國及返國日期不得任意變動,若有更動,須重新提交選優會議審議,且核撥獎學金年度將遞延至次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