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申請工作許可證辦法及須知
工作許可
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去工作,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請特別注意!
申請流程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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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證明(請勿提供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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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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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外僑居留證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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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每人新臺幣一百元整)申請人可至郵局劃撥,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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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文件,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其中之一:
(1) 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請於臺科大外國學生工作證申請證明書中簡述理由。
(2) 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需外國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請雇用之教學研究單出具證明,並將該證明附於臺科大外國學生工作證申請證明書之後或黏貼於臺科大外國學生工作證申請證明書之申請理由欄內。
(3) 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需從事校外實習者。請開課系所出具證明,並將該證明附於臺科大外國學生工作證申請證明書之後或黏貼於臺科大外國學生工作證申請證明書之申請理由欄內。
(4) 就讀研究所,經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有關之校內外研究工作。
(5) 具特殊語言專長,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可擔任各大專校院附設語言中心或是外國於台設立之語言機構兼任外國語文教師者。
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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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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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期間最長時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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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學生於每學年第1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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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時數為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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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依前項規定,勞動力發展署得依就業服務法廢止其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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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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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國際事務處。
詳細相關規定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網站: https://www.wda.gov.tw/en/Default.aspx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電話:(02) 8995-6000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